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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2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RK****超标电动自行车,由西充县多扶镇中心下街经滨河路到其打工的泡沫加工厂上班。6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滨河路状元食品厂外弯道处时,撞倒其行驶方向右侧路边行人赵某某,致两人分别受伤,车辆受损。9月14日,赵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呼气酒精检验报告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医治材料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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