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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69********,汉族,小学文华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开阳县高寨乡方向往开阳县**乡**村**组方向行驶,行驶至开阳县**乡**村**组路段时,因坡陡车速快刹不住车,加之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贵J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临时停放于道路中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车辆往道路右边避让,该车驶出路面碰撞到站在道路边的周成华,造成该车损坏,周成华1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死者的家属当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等待警察到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三轮摩托车购买发票、三轮车合格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SJGZ0178号)、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分析意见书(贵彰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31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贵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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