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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号,住清镇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C****号小型轿车由清镇市马上到公路港沿巢凤大道往百马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镇市巢凤大道500米处(巢凤大道与百马线交叉处)路段时,撞到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周某乙,并将其拖行、碾压,造成周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9月10日,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2020年9月15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15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凌晨民警调查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未果,当日3时许,陈某某回拨民警电话,告知所在位置并等待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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