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DL****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石阡县**街道往**乡方向行驶,09时16分,当该车行驶至石阡**线(**一**)4KM+2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贵DV****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杨某某、文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杨某某死亡,文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占线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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