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0时15分,陈某某驾驶贵GE****号小型轿车,从紫云自治县城金菜园方向沿格凸大道往新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门口路段人行道处时,由于未避让行人,导致车辆碰撞行人王某某,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出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89602元。王某某家属表示不谅解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浓度吹气检测单、死亡证明、前科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保险公司支付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贵GE****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在人行道碰撞行人,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出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菊英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紫云自治县**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738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