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C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惠高速由青岩往贵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惠高速(惠水-贵阳)2公里+800米时,与道路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陈某乙、陈某丙、卢某某、程某乙、程某甲五人受伤,浙CB****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卢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陈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参与抢救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参与抢救伤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妍
检察官助理:毛婷婷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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