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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闯,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闯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闯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往永安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永安大道永安村委会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前方由杨某丙饮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车体,造成摩托车乘车人杨某乙当场死亡、杨某丙受伤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闯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闯随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后从医院离开,于次日上午9时许主动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深溪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遵义市红花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闯与被害人杨某乙丈夫何登梦何某某自愿达成协议:陈闯赔偿何登梦何某某83万元(其中已支付63万元,约定20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被害人杨某乙丈夫何登梦何某某、母亲蒲亨芬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闯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C5****小型普通客车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各一辆;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火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闯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C5****挡风玻璃生物检材鉴定书、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书、死因司法鉴定意见书、贵C5****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闯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李明江、刘莲

                                         检察官助理 吴复卫、杨霞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51925****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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