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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4********,汉族,小学肄业,司机,出生地江西省大余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大余县**镇**村老岗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30日由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死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5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工业路水碓康居社区路段时,碰撞前方坐卧在道路中间的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受伤(2019年9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发后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于2019年9月15日9时30分许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抓获陈某某,同年9月22日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赣******小型轿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经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赣******车辆左前轮挡泥板提取血液来源于何某某。

迄今为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2张;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温某某4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且在事后有逃逸情节,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翼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2页。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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