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邳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邳州市运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400“+”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周某某驾驶的苏C5****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陈某某及乘坐其车的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11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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