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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郑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密路与南三环向南郑密路公交站牌处时,与步行至此处的被告人马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濮某某证言;3、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收条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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