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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03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岗孙村口处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孙某甲相撞,致被害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110接警记录、120急救中心证明;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5)事故现场照片;

(6)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车辆制动性能鉴定意见书;

(2)血醇鉴定意见书;

    (3)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宏伟

检察官助理:徐家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尉氏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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