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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镇**街**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9时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郯城县沂河路滨河大道十里路段,与前方行人马某甲发生碰撞,致马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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