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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谭华林、被害人近亲属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266km + 400m路段,因发生交通事故实施交通管制,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指挥该路段车辆依次停靠。当日5时8分,被害人林某某驾驶渝B5****号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并将车辆停靠于右侧行车道内吴某某驾驶的渝G2****号货车之后,随后林某某下车站立于右侧行车道内,其驾驶车辆的驾驶室旁。当日5时11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D5****(渝D****挂)号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并与林某某驾驶的渝B5****号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渝B5****号货车旋转前移中碰撞到林某某和前方停驶的渝G2****号货车,造成林某某死亡,三车受损,渝B5****号货车运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5日,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被现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19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路段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弘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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