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D7****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九龙坡区陶家镇陶琴大道陶园路天平村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在右侧道路上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警。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夏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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