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栋(户籍地为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C****小型普通客车并搭乘周某某从南岸区南坪出发,经内环快速路往茶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岸区茶园水云路江南换乘枢纽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何某甲发生接触,致使何某甲受伤。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乘坐朋友廖某某的车赶往医院看望伤者。
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
201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甲负次要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害人何某甲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的渝BC****猎豹牌黄色小型轿车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的现象。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南院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若足额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岸区**家园**组团**栋家中(联系电话:182023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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