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梁垫路由垫江县城区往垫江县沙坪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梁垫路垫江段沙坪镇观音塘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倒地后碰撞路边行人高某甲,致高某甲受伤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甲符合颈椎体病变合并外力致骨折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其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4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甲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条、发还清单、交通事故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2020]8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20]T6-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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