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塘坊镇方向沿南德线往巫溪县文峰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32分,陈某甲驾车行驶至该县南德线1589km+800m一平直路段处,遇被害人谭某甲驾驶的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因陈某甲、谭某甲驾驶机动车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谭某甲医治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谭某甲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人状态及后期并发肺部感染、失血性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压疮等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巫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30日,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其谅解。2020年10月2日,陈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谭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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