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D7****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巴南区省道207线从巴南区接龙镇方向往姜家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姜家镇文石村路段时,与车行方向右侧路边行人王某某及推着手推车的姚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姚某某受伤、渝D7****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和120,等待在现场并保护现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死亡证明、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车速及车辆性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伤残的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晓晴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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