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时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1****小型普通客车在潼南区石院街康安小区内行驶时,与在小区内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 日,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的事实。此外,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1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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