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号的普通货车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枇杷园路段时,碰撞行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证实酉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案发时本案中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8日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9年8月28日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唐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4.鉴定意见;1)证实经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2)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前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装置的性能有效。3)证实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6177mg/100ml。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周琳璐
2020年3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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