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51987********,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号,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次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H小轿车沿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祝村段时,将由南向北过公路的王某某(男,5岁,法定监护人王某甲)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后陈某某驾驶陕A****H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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