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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荣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7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E*****号现代牌出租车沿阿荣旗那吉镇福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鸿运五期北门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撞倒,造成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将姜某某送至医院后,返回肇事地点报警。

经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经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宇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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