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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3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TP****的小型客车,沿318国道从成都往雅安方向行驶,行驶至318国道2649公里200米处时,与行人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学华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村**组,联系电话:1355894****

2.证人名单、侦查卷宗叁卷;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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