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格尔木市**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超速驾驶青HT****号“大众”牌小型出租车,沿格尔木市盐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北村(02)0214号路灯灯杆前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复印件、委托书、收条 、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某某证言;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静
检察官助理:李琪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材料拾肆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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