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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碑店市白沟镇天奕商厦东侧路口向南右转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指使其父亲冒充司机逃避法律追究,系逃逸。经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付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结果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一九十一二十一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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