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6415,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鲁山县**商行司机,户籍所在地鲁山县**乡**村**组**号,住鲁山县城**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超载的豫D*****轻型厢式货车载同事明某某,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张店乡北环路杨庄村附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减速慢行,与该乡居民杨某某、杨某甲父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杨某甲、明某某现场死亡,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明某某近亲属105万元、杨某某、杨某甲近亲属80万元,分别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杨某乙、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亮

检察官助理:吴锦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