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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沾益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道由北向南行驶,6时30分许行驶至**道**路**路口**路段时,该车前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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