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五常2****2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五常市五常镇雅臣路由南向北行至城南广场南侧路口北侧的人行横道处,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线未依法让行,而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某某某(男,56岁)相撞,造成某某某和陈某某当场受伤,后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某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某某无事故责任。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受伤,一直在医院治疗,后于2019年5月13日到五常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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