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91********,汉族,大专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栋。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1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43省道润扬南路8.05公里处(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运西村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委托书、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晓芹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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