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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铜钹山镇军潭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陈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广丰区沙田镇潭头村往铜钹山镇军潭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10分许,行驶到广丰区沙田镇潭头小学附近路段碰撞到停在道路边上赣******小型轿车后逃离事故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车辆行驶到沙田镇潭头村叉路口路段时又碰撞到路外护墩后,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往广丰区铜钹山镇军潭村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车辆行驶到广丰区**镇**村村**附近路段,由于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右侧车身又碰撞到前方右侧路边行走的行人林某乙,造成林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未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未保护现场,且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回家,经调查发现赣******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于2020年1月28日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驾驶员陈某某到案并接受调查。2020年2月9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综合评定被鉴定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重伤二级;2020年2月11日,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乙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200000024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林某乙人口信息表2份、陈某某人口信息表1份、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归案经过1份;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俞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38号1份、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赣铭[2020]医检鉴字第02018号1份;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事故现场照片6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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