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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超速驾驶粤M1E****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龙平路大水坑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粤SD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粤SD0****号小型轿车与站在车头前方的被害人谭某某(男,贵州省人,殁年35岁)发生碰撞,由此造成两车损坏及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0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认定,陈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涉案机动车,监控录像,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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