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户籍地沂南县**镇**村**号,现住**村。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主要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路口,因躲避前方掉头车辆而向左转向驶入对向车道,撞上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蒋某某(车载王某甲、王某乙),致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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