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乐山市市中区**镇**村**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住成都市新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周陆坝村往大渡河大桥方向行驶,7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乐峨大道红专村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骑行横过人行横道由徐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请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新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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