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彝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 G*****号车行驶至腻树线K28+800m处时与徐某甲所驾驶的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 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受轻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丘北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甲、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属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犯罪嫌疑人照片、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
(2)、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3)、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
(4)、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情况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
(6)、户口注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死亡证明
(7)、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售车协议
(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
2、证人证言
(1)、徐某乙 的证实
(2)、徐某丙(未成年人)的证实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属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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