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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车上载有亲属陈某甲、冯某某及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沿华兰线由丽江市区驶往永胜县方向,12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华兰线K196+543M处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与道路北侧的行道树相撞,导致云L*****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冯某甲经丽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冯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复合性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冯某乙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结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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