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装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晚,被害人田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大凤路由下关至昆明方向行驶,21时29分许行驶至大凤路K9+500米(飞来寺路口)处,其未开启转向灯即左转弯横过大凤路昆明至下关方向车道,正遇被告人陈某某(持有“C1”类驾驶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凤路由昆明至下关方向超速行驶(限速60km/h,平均时速82.50km/h),两车避让不及,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田某某和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因此次事故致被告人陈某某轻伤一级,被害人田某某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致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通过有信号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致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因伤被送医治疗,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习巧容
2019年10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6976****。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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