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佤族,初中文化,澜沧县人,现住澜沧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被害人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让父亲陈某乙驾车到澜沧**水泥厂装载了30吨水泥后,陈某乙驾驶云G*****号中型自卸货车沿G**线往孟连方向行驶。11时许在**隧道前岔路口处,陈某乙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陈某某无证并且穿着拖鞋驾驶该车至S**(原**线)六十一路段处搭乘周某某、茶某某后继续往孟连县**镇**小组方向行驶,14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小组道路**路段处,因陈某某未确保行车道路安全及该车拉载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导致该车向左侧翻坠至道路外的陡坡地,致车内的陈某某、周某某、茶某某在车辆翻滚的过程中被抛甩出车外。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茶某某轻伤,货物损失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某、茶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赔偿了被害人茶某某前期医疗费用,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现场图等;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被害人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一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的谅解,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茶某某前期治疗等费用,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检察官助理:吴丹萍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澜沧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4708******;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光盘1碟、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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