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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D2****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被害人张某甲乘坐于该车车厢所载树脂瓦上,由宜良县竹山镇乌旧村委会老弯箐村驶往乌旧村老村委会。14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到宜良县竹山镇Y009乡道K2+48M右转弯下坡路段时,张某甲被甩出车厢跌落,致张某甲头部颅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2时死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已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717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丧葬费赔偿协议等;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人民币97175.25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能全部赔偿,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8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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