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超速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从会泽县大井镇驶往宣威方向,15时15分许行至秀河线宣威市境内K897+320M处进入右转弯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向对向车道路边排水沟中,与对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解某某、李冒皮皮、赵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杨某某、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羊场镇镇兴村委会曲古都村2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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