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H2****号小型轿车和其表弟雷某某拉水果由**镇方向驶往**乡方向。7时42分,陈某某驾驶车辆行至瑞临线K1792+300m路段时,云H2****号小型轿车驶出右侧车道边缘线后撞到路边行人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及李某甲停放于路边的云H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30日19时40分,徐某某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的第53262712019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与死者徐某某的家属、被害人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及余某某共计1586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已先行支付28600.00元,剩余的130000.00元人民币由陈某某分期付给死者徐某某的家属及余某某,到2025年腊月20日前付清;由陈某某赔偿给李某某共计314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已先行支付11400.00元,剩余的20000.00元人民币由陈某某分期付给李某某,到2020年腊月20日前付清;由陈某某赔偿给李某甲共计19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已于2019年12月12日付清。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雷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376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2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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