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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藏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和扎某某、西某某等人在德钦县升平镇卡瓦格博酒店对面的一家酒吧喝酒,2020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车牌为云R*****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送与他们一起喝酒的三名女子回***,之后从飞来寺返回德钦县***,大约6时许在经过德钦县***门口的路段时,因为醉酒驾车操作失误,致使车辆撞到路边的果皮箱和监控杆,造成车辆侧翻、监控杆损毁的单方交通事故。后德钦县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时发现侧翻的车辆,经询问,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其是云RB702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因驾车瞌睡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经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认定书;2.证人扎某某、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为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君

检察官助理:鲁茸追格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3988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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