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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云A****8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载)由昆明市呈贡区**街前往盘龙区**小区,途经本市**环与**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遇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陈某某采取制动减速过程中,车辆偏离行驶方向驶往道路左侧,与作业工人吕某某及停放的作业车辆云A****6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将作业车辆撞越路中绿篱至对向车道,致作业工人吕某某死亡、两车及路中绿篱受损。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及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4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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