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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锋范牌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陈某某驾车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公路***处(肇事处),遇一名无名女由其行驶方向的道路左侧向右侧横过道路,陈某某所驾驶车辆左侧后视镜部位与无名女相撞。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现场。之后高某某驾驶云******奇瑞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经过事故现场时,所驾车辆左后轮碾压无名女。经鉴定:无名女系交通事故致头部颅脑重型开放性损伤,胸腰部严重广泛性挫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胸、腰椎及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臀部至外阴部严重皮肤软组织挫裂撕裂伤急性外伤性失血损伤死亡。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石林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5)卡口抓拍照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钟某某、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昆锦司[2019]病鉴字第N7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2)昆锦司[2019]痕鉴字第258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3)昆锦司[2019]痕鉴字第296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4)昆锦司[2019]痕鉴字第297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材料:(1)抓获经过;(2)出警经过;(3)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4)公安信息网络库查询资料;(5)认尸启事、协查通报、民警张贴协查通报的照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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