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5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为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27国道由普洱市往澜沧县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227国道K3646+50米时,车辆左后轮胎爆胎后发生侧翻,在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云******货车车尾又与被害人常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甲当场死亡、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客周某某、朱某乙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的主要死因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连县**街*号*幢*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31420****;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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