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路**号,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0年被修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有58775千克石料的赣CX47**/赣C5K**挂号重型半挂车(核定载质量为34000千克)沿国道G2**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4时30分许,当行驶至国道G2**线1454km+500m处(修水县**镇**村交叉路口)实施超车时,与在前方同向行驶,由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和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前科证明、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5525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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