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为京******)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漷柏路2公里处越过中心线超车时,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由南向北行驶的姚为胜连车带人撞出,造成两车损坏,姚某甲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死亡证明、心电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况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民警出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