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52********,汉族,半文盲,现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郑宇”牌电动三轮车从华蓥市桂花西路乐乐幼儿园经老邮局交叉路口逆向往清溪路农贸市场方向前进。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明光路转盘路口(钟鼓楼段处),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与同事李某某站在非机动车道内等候出租车,临近时,电动三轮车前部将杨某某撞倒在地,致杨某某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被害人杨某某送华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4日3时许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电话,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华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拨打120电话救助伤者,明知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江琴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的妻子贺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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