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平昌县**镇**路**号**单元**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2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挂车从平昌县星光大桥往白衣镇方向行驶,12时17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星光大道-平昌县星光工业园3号桥(渝翔机械厂外)道路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调查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检察官助理:马钥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平昌县**镇**路**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