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F16***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108国道由城固向汉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8国道1623KM+900M处(城固县沙河营段),因车辆失控,与同向前方崔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致崔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城固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发现场等候,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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