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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超速(8%)驾驶辽B****O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新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线15km+975m处,与前方行人柳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柳某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某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同被害人柳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及调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0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卫伟,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11213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东瓦村岭前屯5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卫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陈卫伟超速(8%)驾驶辽B448XO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新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线15km+975m处,与前方行人柳忠环相撞,致车辆损坏,柳忠环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忠环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卫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柳忠环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陈卫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卫伟同被害人柳忠环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岩、王巧丽的证言及调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卫伟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卫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卫伟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刁君冲

检  察  员:李振双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卫伟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家中,联系电话:13804098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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